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跨市级以上可以实行法人汇总纳税。我公司总机构设在淄博市的国家级高新区而非法人分支机构(商业零售)设在同一城市的市区,是否可以实行法人汇总纳税? 贵公司的这种情况,可对照下列文件规定执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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