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27号 1998-02-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 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 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 2. 印染布、坯布、纱布; 3. 针织品; 4. 地毯; 5. 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法规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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