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 2001-05-22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9]17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报省局备案”的规定废止。
一、[条款废止]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营业额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该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单位由划拨地转为出让地,以转让土地价款补充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建房名义开发房地产业务征税问题 1.[部分废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凡纳入房改范畴,并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资料, 2.经批准仍在实行房改的单位采取集资购房,即单位支付一部分资金,职工个人交付一定的集资款,由单位统一向房地产公司交款购买商品房的,对房地产公司的售房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能按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一[1999]1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代建房”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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