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及其产品转厂销售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30号 1998-01-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深国税宝发[1997]296号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及其产品转厂销售税收业务问题,按照国税发[1994]239号和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须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定的供货合同,到当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凡没有办理免税手续的,须按一般销售申报纳税;以后企业能按规定申请补办免税手续的,经审核批准可享受“转厂销售”税收优惠的税额,可在当期及以后应纳税款中抵减。同时,要求从事上述转厂业务的双方必须建立专门的帐册,并以外汇结算,帐册须按季报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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