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07号(财税金融类2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01
摘要:企业管理系统的改造和对接工作需要财税部门、软件开发商以及软件应用企业的相互配合。我们将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系统对接方案,加速实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传输、查验、记账、存储全流程的无纸化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07号(财税金融类2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推行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是财税部门落实国务院积极推进“互联网+”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内贸流通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的需求,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相关系统,自2015年12月起推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关于从法律层面规范电子发票应用

  2015年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包括电子发票在内,满足规定的电子会计资料,可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入账。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从制度上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保障了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

  电子发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税务机关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电子发票的推行工作。我国地域发展不均衡,企业信息化水平差异大,社会对电子发票的接受程度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不宜强制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制度配套措施,税务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统一协调推进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

  二、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对安全性要求较高,并且目前电子发票尚处于推行的初期,相关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们认为宜在成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基础上,再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三、关于鼓励改造企业管理系统

  税务总局统一推行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发票票样、业务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模式上均实行全国统一,为企业管理系统改造、实现电子发票直接入账创造了方便条件。企业管理系统的改造和对接工作需要财税部门、软件开发商以及软件应用企业的相互配合。我们将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系统对接方案,加速实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传输、查验、记账、存储全流程的无纸化运行。

  四、关于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查验平台

  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的新系统,实现了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的功能。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纳税人可通过查验平台对包括电子发票在内的所有增值税发票进行查验。目前查验平台已经在部分地区试点,将尽快向全国范围推行。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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