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207号 2000-12-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组织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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