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一字[2001]53号 2001-09-29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1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规定办理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转发给你们,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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