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7]164号 2007-06-29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要求,现就地税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单位或个人有关审验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地税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或原件副本)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地税机关备查。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征管应用系统”。 二、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只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计算机代码,或者出示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有关证件。 三、纳税人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对存入“征管应用系统”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 四、《业务工作规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各项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自文到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取消《业务工作规程》(2006版)中纳税人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具体事项一览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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