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个[2003]618号 2003-1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中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其任职受雇的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代扣代缴。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由其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依法处理。 四、[条款废止]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外籍个人也适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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