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7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4
摘要:鉴于车购税收纳业务由宣武支库办理后,支库业务量增加,工行宣武支行要加强对代理国库工作的管理。适当充实国库专职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延解、占压税款,不得混库,确保税款的及时划解入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755号                  2004-12-24

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国库宣武支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车辆购置税移交北京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以下简称国税车购税征稽处)征收。为便利工作,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收纳业务由国库宣武支库(以下简称宣武支库、交换号为: 80 ,行名为: 工行琉璃厂支行营业室)办理。

  2、根据有关规定,宣武支库应将国税车购税征稽处作为市国税局的一个独立的预算收缴部门办理库款核算和对帐,并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增加相应设置。

  3、国税车购税征稽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税款缴库。为确保国库的正确划解,在办理税款解缴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票缴库。

  4、宣武支库办理的车购税收纳业务,其税款划解以及收入对账,比照国库现行规定办理。

  5、鉴于车购税收纳业务由宣武支库办理后,支库业务量增加,工行宣武支行要加强对代理国库工作的管理。适当充实国库专职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延解、占压税款,不得混库,确保税款的及时划解入库。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