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9号 2005-01-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接部分单位反映,新版普通发票启用后,《关于明确加工企业转厂销售业务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1]73号)中的部分文件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经市局研究,现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开具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业务并收取工缴费的,应由加工企业向委托方开具“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从事转厂销售业务,如果全额收取货款的,加工企业应向购货方开具“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如果只收取工缴费的,加工企业应向委托方开具“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 三、为区别正常出口业务与转厂销售业务的发票使用情况,凡转厂销售业务开具的“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或“ 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或标注“转厂销售”字样。 四、《关于明确加工企业转厂销售业务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1]73号)文件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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