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7]6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30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切实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省地方税务局、省保险监督管理局拟定了《山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记录代征的车船税情况。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表中各项明细填写本表。

  附件3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辆、艘

序号

号牌号码

号牌颜色

车船类型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或船舶初次登记号

车船登记地

自重吨位/净吨位

税额标准

应纳税月数

应纳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填表说明: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车船税的纳税人申报和车船情况发生变化时按辆(艘)填报。

  2、号牌颜色,按以下代码填写:1-黄色,2-蓝色,3-黑色,4-白色。船舶不填写号牌颜色。

  3、船舶初次登记号为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初次登记号。

  4、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纳税人保存;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凭证,第四联交保险机构作为纳税车船的明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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