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经审批已实行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注销其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连锁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资格被取消后,总、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收。 第二十一条 连锁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资格被取消后,总、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办理发票领购事项。 第二十二条 连锁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资格被取消后,由总、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或对应的稽查局分别实施税务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资格审核工作的管理,确保按时限审批,切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管辖连锁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发现分支机构不符合连锁经营汇总纳税条 件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申请表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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