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8]60号 2008-08-25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和配套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的管理,合理减轻连锁经营企业的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区级财政分享利益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下列连锁经营企业可申请办理汇总纳税资格认定: (一)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且实行汇总纳税后对区级财政分享利益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影响较小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且实行汇总纳税后对区级财政分享利益无影响的连锁经营企业(即市本级营业税纳税人); (三)总、分支机构均归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实行汇总纳税后对区级财政分享利益和地方税收收入无影响的连锁经营企业。 第三条 实行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大国税发[2008]127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大地税发[2008]43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各分支机构直接由总机构投资成立,工商营业执照为非法人营业执照; (三)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总、分支机构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之外的业务往来关系; (四)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进货、价格、配送、人员和资产等方面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统一管理下进行经营; (五)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统负盈亏,各分支机构不单独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 第四条 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汇总纳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是否可以汇总纳税: (一)总机构在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在市内四区(含园区)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在外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能汇总纳税,应当由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总机构在外县市区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在本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在其他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能汇总纳税,应当由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章 汇总纳税资格认定 第五条 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资格认定实行基层局受理审核、市局复核审批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岗负责受理连锁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申请,并审核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二份,市局、基层局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 (一)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二)总、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