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64号 2009-09-2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国税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建设和管理是做好纳税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尤其是纳税服务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规定的管理项目、范围和内容,将办税服务厅建设作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抓手,指导当地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置窗口,并按照税务总局征管软件的操作规定规范流程,真正实现“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切实解决纳税人“多头跑”的问题。 三、各地要按照省国税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视觉识别系统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2号)的要求,继续做好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和外部标识的推广工作。 四、此前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与《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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