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9]2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2
摘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低税率地区而适用低税率计算后的税款,小于总机构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228号      2009-12-2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需要,省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十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和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进行了修订(具体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修订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B类)从200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B类)》从2010年(按税款所属期)开始使用。 本文转自天津财税 信 息 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低税率地区而适用低税率计算后的税款,小于总机构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适用于总分机构税率差的企业填报的电子申报表模板从2009年汇算清缴期停止使用。

  三、执行过渡优惠税率的企业,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

  请各级地税部门做好修订后申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和培训工作。

  附件:1-12(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