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89号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企业按工作天数向员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否可以作为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问题:企业发生的误餐费,住宿费特别多,在报销时怎么能和招待费区别开呢? 解答:误餐费是因为企业职工无法回企业食堂进餐而报销的费用,即用餐人是企业职工,原因是无法回企业食堂用餐而发生的支出;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单位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外单位的个人,而不是本单位的员工,目地是维护良好的外部公共关系。住宿费用参照上面两项提示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中。 地税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单位2006年按月向每名职工发放误餐费400元,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的解释是,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据税务部门介绍,其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将企业按月发放、每个人都有份的误餐补助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财税字[1995]82号《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 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等,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所以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职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京财税[1995]2009号文件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餐补是不是要有发票 媒体报道: 关联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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