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司法》有关“股东名册”的规定一般很少被大家主动提及,股东在参与公司事项时,往往也对此不是太过关注甚至完全不知道这方面的情况。实际上,股东名册无论在公司制度架构中还是公司法律实践中,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股东名册具有重要的权利推定效力、对抗效力以及免责效力。股东名册也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簿册,其置备属于法定义务,这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上均有明确规定。 作为公司制度早期形成过程中内生的产物,股东名册实际上属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性安排,其强调公司的自治管理,出现也要早于外部登记。在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下,尽管股东名册由法律规定设置,但其主要的作用仍然在于平衡公司内部关系,在内容及功能方面均具有相对的自治性。内容方面,除法律规定必须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之外,为便于公司管理运营,公司可根据股东之间的契约或股东会决议记载其他事项。功能方面,股东名册是公司实现股权自治管理的重要文件。在公司不存在恶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股东名册对于公司确定股东身份有优先效力,公司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确信相关主体享有股东权,就外部登记与内部登记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关系。对公司而言,股东资格的取消和变更通过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即可实现。 经梳理,新《公司法》共8个条文共14处涉及股东名册。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施行,现将新《公司法》涉及股东名册的8条14处规定梳理(已标黄,左栏为新公司法,右栏为原公司法及其他关联规定,下为要点解读与参考案例。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更清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二、股东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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