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地字[1989]72号 1989-07-12
你局川税三〔1989〕410号《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你局关于“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的意见办理。 国家税务局 1989年0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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