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研究财税法的学者,我关注了此次车船税立法的整个过程,这部法律的通过是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鲜活实践,昭示着我国在财税法治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我国目前征收的车船税是由原来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而来,在税目分类、税额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得原来的车船使用行为税变成了车船财产税,从而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特征。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比,车船税在我国目前开征的19个税种当中虽然只是一个小税种,但是这次车船税立法的过程和成果却具有特别的意义。 首先,车船税法的立法过程再次弘扬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理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征求社会公众对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情况》,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到11月30日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近10万条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合理的机制充分表达了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明显的表现是,有许多意见是要求修改草案,降低税负的。这次通过的车船税法合理地吸收了这些意见,对税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专门召开了有专家参与的座谈会,征求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可以看出,在车船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充分反映出纳税人对自身权益的关心,积极参与立法,同时也证明了改革开放30多年税收立法的一条宝贵经验,那就是只有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理念,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税收的保障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真正体现税法作为兼顾国家税收和纳税人权利的“利益协调之法”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财税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这次车船税立法的一大亮点。 其次,作为一项立法成果,车船税法是继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之后我国财税领域中的第6部法律。现行车船税的征收依据是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立法层次上来说,这部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然而,从税法原理上看,税款的征收必须由一国的法律作出规定,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说,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财政税收基本制度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是立法的法律保留项目。尽管根据立法法第9条,以及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并发布有关税收草案的授权和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税收暂行条例,但这是在当时我国法治水平处于比较初级阶段的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立法条件的成熟,应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主义”的国际通行做法,提高我国税收立法的级次。 车船税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税种,代表着我国财税制度“法律化”进程正式启动。同时,车船税法是我国第一部地方税法律。从这个层面上说,车船税法的通过作为一项立法成果具有特殊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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