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开展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11]50号),要求省内20家定点联系大企业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至8月15日开展纳税自查工作。
按照通知规定,纳入此次自查范围的企业主要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啤酒(济南)有限公司、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泰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泰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信发集团有限公司、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等20户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分公司、设立在山东省境内的子公司。
这些企业自查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应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应由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代扣代缴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为参加自查的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分公司、设立在山东省境内的子公司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由于此次自查时间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时间跨度较长,因此,山东省国税在通知中对企业自查过程中,税企双方的具体工作提出了要求。
对企业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点:
1、定点联系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税收自查。集团公司要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吸纳财务、人力资源、采购、营销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自查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以及成员企业的税收自查工作。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计划,于2011年3月31日前,同时报送集团公司所在地的市级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省局大企业处。自查工作计划包括参加自查的成员企业名单、人员安排、职责分工、自查业务培训、自查进度安排、内部监督、政策业务处理、总结上报等内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组织对成员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要召开专门会议,将自查要求、自查内容、方法步骤、上报要求等内容传达培训到每一个成员企业,确保自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2、全面落实自查任务。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过程中可参考《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辅导材料》,但自查的范围不限于自查辅导材料中列举的内容,各定点联系企业应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补充自查范围。
3、及时完整报送自查结果和报告。集团公司的各成员企业在自查结束之后,应于7月15日前向所在地市国税局报送成员企业自查报告和有关附表。由所在地市国税局进行自查质量评价后,成员企业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汇总后,于8月15日前将集团自查报告、集团公司汇总数据连同所有成员企业的自查材料分别报送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省国税局大企业处。
(二)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通知指出,此次自查督导工作由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所属成员企业所在市的市国税局负责。督导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企业自查工作督导。为了保证企业自查工作质量,各市局应成立督导工作小组,加大督导力度,要按照事先确定的督导工作底稿进行督导,确保工作成效。各地要制定督导工作计划,跟踪企业自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通过召开会议、听取企业自查工作情况汇报,下户走访、实地了解企业自查情况等方式,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解答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导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团公司总部是否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是否对成员企业进行培训和专题部署。各成员企业是否按照集团总部要求,成立自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是否包括财务部门、税务专岗、销售部门、采购部门、人事部门等。成员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进行自查。
2、企业自查工作辅导。在成员企业自查期间,各市国税局要深入现场进行自查辅导,解答企业提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帮助企业进行全面自查。
3、企业自查工作质量评价。自查工作初步结束后,由各成员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上报自查结果。各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省局预警评估系统和其他软件的相关指标为依据,参考从各成员企业采集的数据,对企业自查质量逐一进行评价,包括:(1)企业自查是否认真,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如企业自查调整后,其增值税税负率、销售毛利率等指标是否仍严重低于同行业指标等。(2)自查程序和说明是否按要求填写,填写质量如何。(3)有没有按要求添加附件,附件的类型、数量和质量如何,附件是否能够反映检查的过程,附件是否能支持相关项目的自查结论;(4)企业是否存在自行添加的自查要点。
需要提醒的是,此次自查年度为2008、2009、2010年三个年度,发现问题与以前年度有关的可以追溯至以前有关年度。此外,企业自查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至7月15日,市局对所在地成员企业的自查评价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31日。集团公司向省局和所在市局报送材料和市局向省局报送督导报告的时间均为8月15日以前。
除上述规定外,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已下发关于下发省局首批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1]51号),决定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确定为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首批定点联系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1、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3、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4、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5、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7、青岛啤酒(济南)有限公司
8、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华泰集团有限公司
11、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12、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13、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14、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5、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16、泰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17、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18、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19、信发集团有限公司
20、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