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价内税,一般在生产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售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从税收收入来看,202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6118亿元,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8.9%。 消费税为中央税,全部为中央收入,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税目历经多次调整,税目渐进演化为15个,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税源相对集中由烟、成品油、小汽车和酒类消费四个税目贡献。第一类是对烟、酒、鞭炮、焰火等课征,防止过度消费的有害影响;第二类是对具有奢侈品特征的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的课征;第三类是对资源性、污染性、能源类消费品,如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摩托车、小汽车、成品油、涂料、电池等的课征,以促进节能环保和减少资源消耗。部分税目如成品油之下又设有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等子目。 >>消费税经过多轮改革更多强调功能定位 事实上,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2019年底,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消费税应纳税额实行三种方式计算,分别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其中,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相对复杂的是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例如:白酒消费税是按复合计税办法征收的,其中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参考《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我们提示,一个应税行为的价款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首先要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用不含税价格分别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计算出应缴的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件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20%的商品零售价为226元,则不含增税的销售额是200元(即226/(1+13%)),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6元(200*13%),消费税税额40元(200*20%)。 >>消费呈现结构性亮点,社零稳步修复 当前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是商品出厂价,如果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那么作为计税基础的商品价格还要加上中间环节的利润。因此,后移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原则上并不会重复性征税,但商品的出厂价格与下游客户支付的价格均有可能发生变动,而下游客户实际支付金额的变动即为征收环节后移对消费税税额的影响。 重要的是,考虑到消费税作为间接税,市场的议价能力是一个影响因素,行业是否新增消费税税负,将根据厂商、经销商、消费者的议价能力而定。如果厂商的议价能力很强,下游经销商的利润空间较小,则无论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还是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其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并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即消费税税额变动较小。但是,如果下游经销商的议价能力很强,其利润空间较大,征收环节后移会较为显著的增加消费税税额。 我们继续提示,消费税改革涉及内容较多,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批发环节,征管难度也相应加大。我们认为,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预计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预计将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 >>如果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生产商和消费者均有一定影响 当前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是商品出厂价,如果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那么作为计税基础的商品价格还要加上中间环节的利润。因此,后移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原则上并不会重复性征税,但商品的出厂价格与下游客户支付的价格均有可能发生变动,而下游客户实际支付金额的变动即为征收环节后移对消费税税额的影响。 重要的是,考虑到消费税作为间接税,市场的议价能力是一个影响因素,行业是否新增消费税税负,将根据厂商、经销商、消费者的议价能力而定。如果厂商的议价能力很强,下游经销商的利润空间较小,则无论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还是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其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并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即消费税税额变动较小。但是,如果下游经销商的议价能力很强,其利润空间较大,征收环节后移会较为显著的增加消费税税额。 我们继续提示,消费税改革涉及内容较多,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批发环节,征管难度也相应加大。我们认为,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预计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预计将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超预期;地缘政治形势变化超预期。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文作者李超,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