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11-23 尊敬的纳税人、广大网友: 2023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政策法规处及高新区税务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题: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时间:2023年11月23日(周四) 09:30-11:30 嘉宾: 周 彬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李 侃 天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单慧妍 高新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在此之前,您可提前将问题录入到我们的提问系统中,访谈现场我们将请嘉宾为您解答。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有幸请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周彬科长、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的李侃科长和高新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的单慧妍副科长,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三位科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与参与。 [周彬]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在线交流。 [李侃]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一起交流讨论各项税收政策。 [单慧妍]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在线讨论各项政策。 [主持人]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李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请问,想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周彬]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周彬]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周彬]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周彬]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周彬]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周彬]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周彬]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周彬]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周彬]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周彬]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周彬]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周彬]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周彬]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主持人] 有纳税人提问,企业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单慧妍] 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单慧妍]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单慧妍]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单慧妍]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单慧妍]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单慧妍]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单慧妍]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延长弥补亏损时间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周彬]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主持人] 有纳税人咨询说,我公司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该如何享受减免优惠? [李侃]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属于税率式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同时满足两项优惠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优惠税率择优享受。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需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单慧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备案。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3年11月到期,我公司已提交了重新认定申请,在通过重新认定前,2023年季度预缴期间企业所得税应当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周彬]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什么时间开始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李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主持人]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会如何处理? [单慧妍]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2023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周彬]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周彬] 此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2023年4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主持人] 有纳税人提问,听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候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如果预缴的时候没有享受怎么办? [李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1号),企业7月份、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分别就上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李侃] 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均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主持人] 纳税人咨询,哪些研发费用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单慧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共包括六大类费用: [单慧妍] 一是人员人工费用。具体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单慧妍] 二是直接投入费用。具体是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单慧妍] 三是折旧费用。具体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单慧妍] 四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具体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单慧妍] 五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单慧妍] 六是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按照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主持人] 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周彬] 企业发生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人员、设备、无形资产等情形时,应对相关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在准确核算并分配的前提下,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可享受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主持人] 请问研发费用在归集核算上有哪些要求呢? [李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主持人] 有纳税人咨询,我公司的研发活动是委托境内其他公司进行的,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呢? [单慧妍] 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需要强调的是,相关委托研发合同需要按规定办理技术合同登记。 [2023-11-23 11:00:43 ] [主持人] 有网友咨询说,我公司主营批发零售业务,发生的研发活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吗? [周彬]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个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主持人] 有网友咨询说,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呢? [李侃] 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的六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具体是指以相关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研发项目失败了,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 [单慧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40号)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请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是按照会计计提还是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呢? [周彬]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留存资料有什么要求?需要不需要向税务局备案? [李侃]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李侃]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李侃]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李侃]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李侃]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李侃]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李侃]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李侃]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主持人] 有网友咨询,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具体包括哪些集成电路企业? [单慧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44号公告》,可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企业: [单慧妍]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单慧妍]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单慧妍]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周彬科长、李侃科长和单慧妍副科长的支持配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参与。现场来不及回答的问题,之后会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请各位网友关注。 [主持人]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可以关注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各区税务局进行咨询,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谢谢大家,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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