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10-28
摘要: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十七条 [部分废止]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

  2.[条款废止]《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条款废止]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条款废止]《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条款废止]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条款废止]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条款废止]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条款废止]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条款废止]《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

  4.[条款废止]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5.[条款废止]《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4)(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6.[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税屋提示——本条款第(三)项第1、2目、第二款条款废止。

  第十八条 [条款废止]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并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流程审批,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两份传递至市局办理退税手续。政策法规科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台帐》。

  第十九条 [条款废止]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条 [条款废止]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对其进行清算(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根据市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沟通的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条款废止]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废止]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新).doc

  [附件废止]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新).doc

  [附件废止]3.软件企业年度清算表.doc

  4. 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新).doc

  [附件废止]5.软件产品证书清单.doc

  [附件废止]6.软件产品销售清单.doc

  [附件废止]7.关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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