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恢复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告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04-09 根据《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珠医保[2020]10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将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阶段性下调前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缴费基数的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纳1.5%;职工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2.5%(含生育保险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7%按月缴纳;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 三、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按月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的7%按月缴纳,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5%,工伤人员本人承担1.5%。 五、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生效。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恢复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珠医保[2020]10号),我市阶段性下调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将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从5月1日起,职工参加统账结合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从5.5%恢复至6%,职工参加单建统筹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从2%恢复至2.5%,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照执行。 一、调整背景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情况。2018年12月底,我市印发《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下调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个人缴费费率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照执行。2020年3月9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珠医保[2020]10号),将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0年12月31日延长4个月至2021年4月30日。 (二)省政策文件要求和基金运行情况。根据省文件要求,各地市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至2021年底。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7个月,不符合阶段性降费延期的条件。受多次下调费率影响,2020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为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阶段性降费政策到期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恢复至阶段性下调前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降费减负效果显著 (一)医保、生育多次降费,企业减负效果明显。为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市于2015年10月将生育保险费率从0.7%降至0.5%;2018年1月起将职工参加统账结合医保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各下调0.5个百分点;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阶段性下调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将实施至2020年12月底的阶段性降低职工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的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底;2020年2月至6月落实疫情期间减半征收企业医保单位费率政策。据统计,近年来我市连续多次下调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截至2020年底,累计为我市用人单位减负约26.4亿元。 (二)疫情期间减征、延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切实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市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医保单位费率政策。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全市9.15万户企业享受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减免金额5.25亿元。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 (三)参保职工待遇不降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在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在珠三角城市中保持较低水平,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期间,我市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底,阶段性下调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累计为用人单位减负8亿元。医保降费在稳定就业岗位、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济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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