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白酒消费税有关政策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剑 秦燕 人气: 时间:2012-10-12
摘要:  目前白酒消费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征收方式,基层税务机关在征管和稽查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缴纳消费税。为防止税款流失,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今年7月13日,财政部...

  目前白酒消费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征收方式,基层税务机关在征管和稽查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缴纳消费税。为防止税款流失,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今年7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白酒消费税政策及税收管理,减少白酒企业通过成立“销售公司”或者“委托加工+销售公司”等方式侵蚀税基,规避缴纳消费税现象。

  一、设立销售公司,少缴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销售公司销售白酒时不缴纳消费税。于是许多大型白酒企业纷纷设立销售公司,将白酒低价卖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从而达到降低计税依据少缴消费税的目的。为了保全税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从而防止了一般情况下设立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的情况。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部分白酒企业设立了二级销售公司甚至多级销售公司,生产企业低价销售给一级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给二级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给三级销售公司……而且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人员构成等方面表面上不容易看出问题,加大了税收管理难度。

  笔者建议,完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计税价格不得低于最终环节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以应对多级销售公司的避税手段。

  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侵蚀消费税税基。
  部分白酒企业单独成立关联企业,委托加工白酒,收回后再对外销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而组成计税价格往往很低,甚至不到正常价格的一半,造成消费税计税依据偏低,侵蚀了部分消费税税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委托加工这种模式的消费税计算和调整未予规定,无法制止这种避税行为。

  笔者建议,规定委托加工的白酒,委托方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价,并将税务机关开具核价证明交给受托方。代扣消费税时,应以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与委托方最低计税价格比较,从高代扣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式明确有两种方法,如果采取“应以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与委托方最低计税价格比较,从高代扣消费税”,将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起到堵漏增收的效用,但“从高代扣消费税”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可能存在下位法冲突上位法的问题。

  三、“委托加工+销售公司”,新型的避税方式。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通知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针对上述规定,部分企业通过委托方以受托方相同的计税价格出售给销售公司,规避通知中的规定,然后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即采用“委托加工+销售公司”的方式规避消费税。

  笔者建议,完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委托加工模式下,计算缴纳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得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使核定管理办法和通知有机地结合起来,堵塞采用委托加工以及“委托加工+销售公司”的组合方式少缴消费税的漏洞。

  四、私营小酒厂财务核算不健全,征管漏洞和执法风险大。
  私营小酒厂规模小,且大多以家族模式经营,普遍财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账征收,征管漏洞和执法风险较大。各地执行白酒消费税政策不完全统一,征管力度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不利于公平竞争。有些地方对小酒厂等没有严格要求其建账,变相实行定额征收。

  笔者建议,加大对私营酒厂的税收征管和纳税辅导力度,对账册确实难以健全的采用税收查验和按账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并加强辅导逐步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白酒行业税收征管合力。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试行对生产的瓶装白酒,统一实行贴标制度。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瓶装白酒,贴上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已税”防伪标识,方便税务机关实行产、供、销全程控制,同时也保护名优酒免受假酒侵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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