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 2004-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件发至全军师以上单位卫生部门)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四、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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