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项目及报送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06-28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中第8条规定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营业税减免项目及报送资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需报批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需备案的,应当在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营业税减免申请(备案)时,应取得纳税人的基础资料和专项资料。 基础资料包括: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专项资料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进行申请(备案)时,根据本公告所列营业税减免项目的规定,提供专项资料。 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资料提供人签章。 五、同一纳税人分别有营业税报批和备案减免项目的,应分别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同一纳税人分别有两项以上(含两项)营业税报批或备案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六、营业税减免项目管理采取项目审批(备案)与年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年度核查时,纳税人应提供如下备查资料: (一)分项目减免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及减免税额明细账; (二)提供各项劳务开具的发票或者其他结算凭证; (三)政策规定收入需上缴的,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或出具的收款证明; (四)相关合同或协议; (五)境外劳务的结汇证明; (六)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报批类减免项目及报送材料 2.备案类减免项目及报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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