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3]64号 2013-07-12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办发[2013]5号)、《吉林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吉发展民营[2013]1号),现将落实新办民营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时限 自2013年2月23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办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条件 (一)享受免税的新办民营企业是指《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下发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从无到有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民营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等设立登记的,以及扩建、搬迁、转产、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变更登记的,不能视为新办民营企业。新办企业的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 (二)免税房产和土地的权属应与企业注册的名称相一致,对借用、租用以及使用无权属的房产、土地经营的纳税人,不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三、免税操作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新办民营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房产、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新办民营企业资格、房产、土地权属认定无误后,填写《新办民营企业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见附件),对享受免税的房产和土地进行备案管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条件、依据、免税期限和数额,并告知纳税人应知其他事项。 四、免税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免税房产和土地的税源管理,设立新办民营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帐。将《新办民营企业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免税到期后,及时恢复征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免税的房产和土地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新办民营企业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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