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一]》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6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提供担保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23.目前,广播电视台收取的费用中包括技术服务费(其他社会服务业)、节目制作费、节目联办费、信息服务费、广告费、宣传费、广告发布费(广告业)、广播电视业务培训费(文化艺术业),其中的节目联办费和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该台将自建大酒店出租,包括楼体、设备、器具等,该项业务既涉及不动产租赁也涉及动产租赁,按整体出租全部纳营业税还是分开核算分别纳税?

  答:一、节目联办费、技术服务费应当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自建大酒店整体出租,属不动产租赁,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4.客车快件业务:是指利用客车闲置行李仓,按车辆运营的固定线路、站点托运大件行李、物品的业务。该业务衍生的代收货款业务、保价费、违约金等业务是否全部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物流辅助行业6%计税?

  答:客车快件业务本质是交通运输服务,其代收货款(业务费收入)、保价费、违约金等业务应当是交通运输服务价外费用,可适用按交通运输业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5.代行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规费

  烟台蓬长客港有限公司代替烟台市港航局收取下列规费:(1)旅客港务费。根据发送旅客按1元/人收取。(2)货物港杂费,根据车辆体积吨按0.46元/吨计收。(3)旅客专用附加费,根据蓬长线按照2元/人计收。按照旅客运输举例如下:蓬莱-长岛票价23元/人,其中上缴烟台港航管理局的规费3元(旅客港务费1元,旅客专用附加费2元)。收取的这3元钱50%上缴烟台港航管理局,代扣营业税,剩余50%企业做收入"货港费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项目,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烟台蓬长客港有限公司代替烟台市港航局收取的旅客港务费、货物港杂费等,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6.行包收入:是指对旅客随身携带的且超过规定标准的行李所收取的款项,该应税服务的标的物虽为货物,但其实质是对旅客提供客运服务所附加的增值服务,是否纳入范围。

  答:行包收入实质是旅客因为超过规定(超体积、超重)携带货物,而另外支付的运输费用,应按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可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7.公交公司车身广告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我们认为《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广告服务各环节作出了列举,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公交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符合广告播映、展示的环节,属于广告服务;其营业税按"广告业"申报征收。

  答:一、如果公交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根据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公交公司出租公交车身,只是公交车使用权的一部分,不符合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如公交公司签订的是广告合同,则在车内播放广告或车身展示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三、广告公司在公交公司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8.客运场站收取的站务费是否缴纳增值税。按照省物价局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鲁交财[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一级客运站站务费每票收取1.5元,二级客运站每票收取1元,三级客运站每票收取0.5元,该站务费包含在票价中。站务费的使用也是规定了特定用途,主要用于改善旅客候车环境、场站管理服务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与机场建设费性质相同。目前我市该类型企业是按照收取的全额缴纳了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议站务费能否参照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款对航空运输企业收取的机场建设费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答: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因此,客运场站收取的站务费应纳入营改增范围。

  29.搬家公司不仅为个人提供搬家服务,而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货物运输和办公场所搬迁服务。请明确个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搬家服务是否分别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如属于,应确定为交通运输业还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搬家公司符合装卸搬运服务条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30.出租车税收管理问题

  出租车公司目前的运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出租车公司的自有车辆,承包给个人经营,收取管理费;二是出租车为车主自有,挂靠在出租车公司。

  答:经了解情况,在地税管理时,视每辆出租车为个体纳税单位,实行单车核定,由各出租车公司统一申报纳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按未达点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出租车公司本身不核算每辆车的营业收入,按照每辆车的管理费(不分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缴纳营业税。

  (一)建议仍按地税的管理模式,对出租车进行纳税申报管理。

  (二)对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并按照公共运输的有关规定,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1.试点纳税人因地税部门移交营业额数据争议认定一般纳税人问题

  答:国税机关按照地税提供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营业额数据,认定试点纳税人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但试点纳税人对营业额数据存有异议,不愿办理认定手续的,可依纳税人意见暂不认定。"营改增"实施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根据纳税人销售额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另外,如果国税部门掌握了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的实际营业额,且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则国税部门可以通知该试点纳税人及时到国税部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手续。

  3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问题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二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取不区分试点纳税人身份,即无论从事广告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均担负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或扣缴义务。

  三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取,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对月应税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个人(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同上),可以不进行文化事建设费申报。

  33.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管理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请示总局,对融资租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是试点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贷款利息,除银行的贷款利息外,也包括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如从保险公司借款、企业间拆借等产生的利息;

  二是除总局明确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包括银行收取的保理费)不得进行扣除。

  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取试点纳税人的贷款利息时,无法向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其开具的《结息单》可以作为扣除凭证,扣减销售额,但需要试点纳税人提供贷款合同;

  四是售后回租业务中试点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设备本金部分,也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如试点纳税人同时从事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两种业务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合并计算销售额。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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