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一]》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6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提供担保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一]》的通知

  1.建设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施工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筑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适用分歧:建设工程监理是否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范围,还是属于建筑业而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建议予以明确。

  答:根据总局相关解读,工程监理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2.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平台中为其客户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提供担保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3.纳税人在为其他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中收到的"提成"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代办保险业务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4.快递企业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问题。按照我们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理解和省局培训材料,快递企业应不属于本次营改增企业范围,属于邮政通信企业,但省局转发的聊城《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认为快递企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希望上级给予进一步明确。

  快递公司经营快递业务,部分是以自有车辆进行运输,部分是以货运代理的形式委托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部门进行运输。快递公司承揽业务时,按照全部收款额向发件人开具发票(包括代收的交通运输费用)。与运输方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取得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请明确:以自有车辆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确定为交通运输业。以货运代理形式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确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答:区分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时适应行业的不同,分别作不同的税收处理:

  一、在地税部门按照邮政通信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主要依据可参考是否具备邮政业务资质,在地税部门是否按照邮政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二、在地税部门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 快递公司拥有自有运输工具的,

  1.运输部分收入与快递公司取得全部收入无法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

  2.运输部分收入可以划分清楚的,其运输部分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其他收入按照物流辅助业征税。

  (二)快递公司没有自有运输工具的,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税;否则,按交通运输业征税:

  1.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且只开具代理服务发票;

  2.为承运部门代收或代垫运费的,承运部门收取费用后,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的;

  3.快递公司将运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5.部分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收视费、初装费,只提供对相关影视台发布的影视节目信号的传输,对于传输的内容该企业并不能进行干预和更改。该企业是否属于"广播影视业"。

  答:根据总局相关解读,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或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应按照"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6.拖车服务的行业归属。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故障车提供拖车的服务列入汽车修理与维护。而按照省局《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则归类为物流辅助,而部分纳税人同样愿意按照物流辅助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拖车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7.机动车检测的行业归属。省局《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其归类为认证服务,而纳税人不愿意纳入营改增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汽车检验服务列入质检技术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机动车检测就是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机动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行为,属于认证服务,按照"鉴证咨询-认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8.动产质量勘验的行业归属。纳税人应委托方要求,对其处于海底的采油平台设备进行下潜勘验设备腐蚀程度等情况。我市税务机关对此类纳税人界定为认证服务或者技术咨询服务。

  答: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税人应委托方要求,对其处于海底的采油平台设备进行下潜勘验设备腐蚀程度,应属于对采油平台设备提供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的活动,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9.航空票务服务的行业归属。对于飞机场等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作为物流辅助纳入试点范围;对于旅行社等代理购买、代理销售取得的收入,暂不纳入。

  票务代理服务是否属于代理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票务服务我们理解为仅限于客运场站内提供的票务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内仅对货运代理、代理报关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代理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否可以扩大理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票务代理服务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10.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应税项目下的"仓储服务",在适用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上,存在异议。一种观点认为,所有"仓储服务"业务均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为交通运输、物流场所服务的"仓储服务"业务,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仓储服务"业务收入,仍然征收营业税。例如:不在交通运输企业、物流服务区内的专门为国有粮油、棉花企业存放粮食、棉花的仓储服务业务,在营改增纳税人移交阶段适用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上,存在争议。我们的意见是:所有"仓储服务"业务,均适用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

  粮食收储管理中心。该企业担负着全区的国有粮食储备业务,虽然具有仓储功能,但因其履行的是国有粮食储备职能,并不对外经营,因此不应做为此次营改增纳税人。

  答:一是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因此仓储服务不仅仅限于为交通运输业提供物流中转。因此,凡符合仓储服务定义的纳税人,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二是粮食收储管理中心,也符合仓储服务定义,应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于国有粮食储备业务,其获得的中央财政拨款,不征增值税。

  11.电信部门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其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按电信业征营业税,其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如何确认?

  答:邮电通信行业未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但邮电通信行业外的其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应区别对待。一是在互联网上从事婚姻介绍、职业中介业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虽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但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不纳入营改增范围。二是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因运营自有的网络游戏而销售网络游戏消费卡、虚拟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营改增范围;三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和电信增值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四是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公司的互联接入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2.打字社的广告设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因此,打字社的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