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3]340号 2013-12-06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按照省局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可对省局制定的有关条件和服务管理措施进行完善,并认真做好本辖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各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简化业务流程,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充分体现政策管理的灵活性与多样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 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按照“守法便利、违法从严、宽严相济”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定为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实行“合规升级、违规降级”的动态管理方式,采取出口退(免)税A、B、C三类差别等级管理。 第三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的管理等级可评定为A类: (一)纳税信用被评为B级(含)以上等级,在本地区企业中经营规模及出口退(免)税数额较大,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与备案资料完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办税人员; (三)在评定前两年内,税务机关组织的各项检查与稽查处理中,未发生偷、逃税款以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各市A类企业的户数应不超过本地区退(免)税认定户数的10%。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的管理等级可评定为C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会计制度不健全,内部档案管理与备案资料不规范; (三)在评定前两年内,税务机关组织的各项检查与稽查处理中,有偷、逃税款以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不符合A、C类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B类。 第六条 对A类出口企业实行优先受理申报、优先审核退税、简化审核程序、提供个性化服务等管理措施。 (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对A类企业优先审核退税; (二)企业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收入后,在退(免)税纸质凭证尚未收齐的情况下,可凭电子数据进行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办理退(免)税。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相关单证,报税务机关进行复核,对复核有问题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相应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出现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信息缺失或错误的,优先进行排查落实; (四)对审核中发现疑点需发函的,可“边发函、边退税”,回函发现有问题的,应追缴相应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A类企业按需提供政策培训、业务提醒、专业辅导等点对点、专业化跟进式服务。 第七条 对B类企业实行常规性管理措施。 (一)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可凭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退(免)税申报,收齐的纸制凭证随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退(免)税; (二)对审核中发现疑点需函调的,应按照总局函调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发函落实,待回函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三)对企业的备案单证不定期进行核查; (四)每年集中为企业提供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方面的政策辅导答疑等服务。 第八条 对C类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实行从严管理的措施。 (一)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单证必须齐全; (二)对审核中发现疑点需函调的,可逐笔发函调查,有重大疑点的,应逐笔内审外查,待所有疑点落实无误后办理退(免)税; (三)对企业的备案单证每年要进行一次以上核查; (四)在审核中,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五)在两年评定期内,应对本辖区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为C类的企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一次评估核查工作。 第九条 企业发生首笔出口业务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同时,按照分类标准和程序进行分类等级认定工作,原则上自首笔业务发生的两年内不评定为A类企业。 第十条 企业的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由县(市、区)局按办法要求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核实后,上报市局提出分类企业名单申请,核实的内容及程序依据本指南要求开展,并填报《出口退(免)税认定企业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评定结束后,由市局通知县(市、区)局下发《出口退(免)税认定企业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通知书》(附件2),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工作内容和程序。市局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的一个月内,评定结束后将《出口退(免)税认定企业分类表》(附件3)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采取评定与认定相结合的办法。 对申请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A类的企业,由县(市、区)局完成调查、核实等基础工作后,报市局确定。市局在履行有关程序,并征求海关、外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没有异议的,可确定为A级;相关部门有异议的,市局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将意见告知县(市、区)局。 对申请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为B、C类的企业,由县(市、区)局核实后按有关程序报市局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定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局将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情况及时通知企业,在《出口退(免)税认定企业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对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评级管理。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案件查处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已评定分类管理等级的,应降低其分类管理等级;发现企业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降为C类。被降级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个评定期更高管理等级的评定。 附件:附件1-3.doc 1.出口退(免)税认定企业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认定企业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通知书 3.出口退(免)税认定企业分类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