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征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一条。 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包括: 1、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 2、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 3、定向增发限售股; 4、员工股权激励限售股。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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