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公字[1999]574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10-13
摘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国家财政对公安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证的要求,主动配合公安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认真组织落实。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安部门办案经费的及时拨付。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公字[1999]574号          1999-10-1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公安部门各项办案任务的顺利完成,更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保障办案经费重要性的认识,公安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公安部门办案经费的保障工作,多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安部门所履行的职能、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实际办案的重要,在经费上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保障公安部门办案经费的重要意义。要在充分保证公安部门人员经费、行政经费等维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基本经费的同时,对办案经费坚决予以保证。

  二、明确责任,确保办案经费落实到位。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公安部门所需的办案经费应由本行政区域内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筹集资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确保公安部门办案经费安排到位。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对中央交办案件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公安部门办案经费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除负责保障省本级公安部门的办案经费外,还要负责保障省交办案件的办案经费并对经济不发达市县公安部门的办案经费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也不得拖延拨付时间。更不能用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经费抵顶省级财政本应负担的办案经费。

  要建立各级财政部门对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保障责任制,凡是哪一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办案经费没有到位,就要追究哪一级财政部门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办案经费是公安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追捕、押解等活动所必需开支的费用。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安部门严格执行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机关行政性经费挤占办案经费。对查处重大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费,不得在办案经费中开支。

  四、要积极研究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保障制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保障办法。目前,有的地方正在试行“办案备用金”制度,即根据同级公安部门上年实际办案数量、经费开支水平、当年办案任务及财力可能等因素,在下达年初预算时按一定数量预拨给公安部门,作为“办案备用金”,由公安部门在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公安部门定期(半年或一年)如实编报办案经费支出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核销,并相应补足“办案备用金”,年底根据实际开支情况统一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研究探索其他办法。

  五、加强办案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办案经费属于消耗性支出,开支弹性大,管理上有一定难度。要按照投入与管理并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办案经费的管理,这是财政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要切实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办案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挪用或浪费办案经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精打细算,节俭开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努力提高办案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国家财政对公安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证的要求,主动配合公安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认真组织落实。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安部门办案经费的及时拨付。

  以上各项,请尽快落实到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保障办法。我部将对各地区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保障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财政部

19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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