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439号 2003-04-2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税务机关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贯彻好本通知的内容,切实做好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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