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含视同销售)纳税申报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12
摘要:计算③不含税销售额1060000÷(1+6%)=1000000元
计算④销项税额1000000×6%=60000元
报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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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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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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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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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含未开具发票情形的纳税申报事例

例3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健身器材零售商场,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向个人销售健身器材,其中,开具普通发票部分的销售额合计3000000元,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合计510000元,未开票部分的收入为2340000元。当月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已认证,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000元,税额为170000元。上期留抵10000元。

解析

对于未开票收入,应当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一栏。

不含税销售额为  2340000÷(1+17%) = 2000000 元

销项税额为      2000000×17% = 340000 元

报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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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送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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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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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纳税申报事例

全面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消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不再适用视同销售货物。

例4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为鼓励基层职工多健身多运动,公司修建了一所职工健身房,将生产的部分健身器材放置其中供全体员工使用,同期该部分健身器材的市场销售价格总计2000000元。

当月,向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货物时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000000元,税额为510000元。

甲公司5月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期留抵税额为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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