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注明了为购房者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优惠条款,但在合同期限内因该企业未与银行部门就按揭贷款保证金问题达成一致,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约定,该公司要支付违约金4000元。可是近期去该企业领取首付款时,开发商却告诉用户,对此违约金,他们要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首先应指出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因违反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该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其做法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合同违约金的税务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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