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并简化和规范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所需的证明资料,笔者将相关政策进行了整合,尽可能的方便纳税人。
主要税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等文件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一)、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应当提交: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交的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无须公证。
2、为了便民办税,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附件:税政清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发文日期:2016-12-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36号 发文日期:2016-03-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发文日期:2015-11-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09]111号 成文日期:2009-09-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税的四种情形。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09]78号 发文日期:2009-05-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及应提交资料。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44号 发文日期:2006-09-14 有效性:条款废止 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相关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文件自2011年1月4日起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规定,本文件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自2015年7月1日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11月10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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