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策略五:项目部租用个人设备挂靠租赁公司开发票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二)挂靠租赁公司开具租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租赁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租赁款(资金流)、租赁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流)和租赁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租赁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由于该租赁设备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租用自然人个人的建筑设备,而且建筑企业挂靠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根本不是租赁公司拥有的自己的设备,在租赁公司账上没有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没有“累计折旧”的会计核算记录。因此,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与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不符。也就是说,租赁公司没有提供租赁服务而代项目部实质出租人——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进行抵扣。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税收法律风险应当策略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风险分析,租赁公司和建筑企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必须采用以下应对策略:租赁公司租用项目部自然人的建筑设备,然后再转租给建筑企业,租赁公司就可以向建筑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合同策略六: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的涉税风险管控及策略
面营改增后,许多没有设立劳务公司的建筑企业为了实现人工费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往往通过挂靠劳务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发现,这种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不少税收风险,具体的规避策略论述如下。
(一)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犯罪行为。
1、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介绍
笔者实践调研发现,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
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
第五步: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2、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项目部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因此,挂靠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与挂靠的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不符。也就是说,挂靠的劳务公司没有提供劳务服务而代项目部的包工头或班组负责人开具劳务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进行抵扣。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1、建筑公司必须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两点事项:
一是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二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注明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1)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元。(2)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2.建筑公司要以挂靠劳务公司的名义和每位民工签劳务合同,一试三份,一份给建筑企业存档备查,一份给挂靠劳务公司存档备查,一份给民工本人留存。
3.挂靠的劳务公司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
(1)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①××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4.建筑企业加强民工工资管理,具体的管理技巧如下:
(1)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存档,一份给劳务公司存档。
(2)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3)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留底备查,一份给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
(5)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并与劳资专管员提交回来的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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