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发[2004]1号 2004-01-02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为确保顺利实施新的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做好2004年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工作,现将该公告的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各进出口商会将正式启用新的防伪“出口预核专用章”,旧的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并配套使用“商会预核签章表”。为便于企业出口,在2004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过渡期内,可暂不使用“商会预核签章表”,且2003年加盖的旧专用章仍然有效。自2004年2月1日起,新专用章和“商会预核签章表”必须同时使用,否则海关不接受其申报。现将新的“出口预核专用章”印模(见附件1),“商会预核签章表”(样式)以及《预核签章表填表说明》、《关于预核签章表数据项说明》(见附件2)转发各关备案。 二、干香菇(税则号:0712.3910)的出口预核签章推迟执行,具体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为保证海关与商会的联络畅通,各商会均增加了联络员和联络方式,现将增加后的联络员表一并转发各关(见附件3)。 税 屋附件:1——3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出口预核专用章”印模备案的函(商贸办便[2003]347号) 2.商会预核签章表(样式)、关于预核签章表数据项说明、预核签章表填表说明 3.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商会联络员表 海关总署 2004年1月2日 税 屋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出口预核专用章”印模备案的函 商贸办便[2003]347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为确保顺利实施新的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做好2004年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工作,6个进出口商会已经刻制好新的防伪“出口预核专用章”,拟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进出口商会刻制的“出口预核专用章”印模(附后)转去,请予备案。 以上特告。 商务部 2003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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