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延长2002年度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2]171号 2002-11-08 海关总署: 为支持国有大中型铜冶炼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将2002年度粗铜和杂铜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期限延期至2003年3月31日,即在原品种、数量规定的范围内于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并与2003年3月31日前报关进口的粗铜和杂铜,仍执行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请按照《财政部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7号)文件及《财政部关于2002年粗铜、废杂铜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2002]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2002年11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