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财税字第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11-11
摘要: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农业,农牧,渔业企业,以及农业部门所属的兽药,饲料,环保,能源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机具修造企业和农作物良(原)种场,园艺牧产场,种畜禽蜂场,渔(苗)种场,分别以总公司,总厂或总场为纳税人,就地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94]财税字第68号                    1994-11-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农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农业发展,在1995年底以前,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一)各级农垦企业,分别以垦区(兵团,农垦局或称管理局,农工商公司等)为统一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天津市垦区仍按原办法对农垦企业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农业,农牧,渔业企业,以及农业部门所属的兽药,饲料,环保,能源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机具修造企业和农作物良(原)种场,园艺牧产场,种畜禽蜂场,渔(苗)种场,分别以总公司,总厂或总场为纳税人,就地纳税。

  (三)农业部直属企业,水利部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四)农业,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流通领域的各类公司和上述企业与外系统兴办的联营企业,均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各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经营管理站,"八五"后两年暂不征收所得税。

  四、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上述各行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企业资金运转,对第二条中第(一),(二)两款列示的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或分季预缴)的办法。在实行新所得税办法后,企业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的部分,实行财政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0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新所得税制后,对自然条件太差的农场和担负政治任务的边境农场,财政部门继续给予亏损补贴。上述国有农口企业的各项事业费,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1月11日

  税 屋附件:一、农垦企业名单

  二、农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三、水利部直属企业名单

  税 屋附件一:

农垦企业名单

北京市农场局
天津市农场局
河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山西省农牧业厅农垦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场管理局
辽宁省农牧业厅农垦局
吉林省农业厅农垦局
长春市农业局农场处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
上海市农场管理局
十一 江苏省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十二 浙江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
十三 宁波市农业局农场处
十四 安徽省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十五 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
十六 江西省国营垦殖场管理局
十七 山东省农业厅农垦局
十八 河南省农牧业厅农场管理局
十九 湖北省国营农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二十 武汉市国营农场管理办公室
二十一 湖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
二十二 广东省农垦总局
二十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
二十四 海南省农垦总局
二十五 四川省农牧厅农场管理局
二十六 重庆市农垦局
二十七 成都市农垦局
二十八 贵州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
二十九 云南省农垦总局
三十 陕西省农垦农工商总公司
三十一 西安市农垦管理局
三十二 甘肃省农垦总公司
三十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局
三十四 青海省农垦局
三十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十六 新疆农业厅农场管理局
三十七 新疆畜牧厅牧场管理局
三十八 广州市农场管理局
三十九 南京市农垦农工商总公司
四十 昆明市农场管理局
四十一 哈尔滨市农业局农场管理处
四十二 沈阳市农垦联合企业公司
四十三 大连市农牧业局农场管理处
四十四 中国农垦总公司


  税 屋附件二:

农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中国水产总公司北京市
中国牧工商总公司北京市
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北京市
中国乡镇企业进出口服务总公司北京市
中国种子公司北京市
中国种畜进出口公司北京市
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北京市
中国农牧渔业国际合作公司北京市
农业部出版社印刷厂北京市
农业部上海援外物资管理处上海市
十一 农业部天津物资供应站天津市
十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市
十三 中国绿色食品总公司北京市
十四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北京市
十五 中国康农贸易公司北京市
十六 康达国际农业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北京市
十七 北京东方花卉进出口公司北京市
十八 北京天辰实业发展公司北京市
十九 中国华冠农机工程开发总公司北京市
二十 中国农丰优质农产品开发公司北京市
二十一 北京神龙开发服务公司北京市
二十二 北京聚沙实业公司北京市
二十三 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北京市
二十四 爱意能源环保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市
二十五 中国饲料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北京市


  税 屋附件三:

水利部直属企业名单

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湖北省丹江口市
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湖北省蒲圻市
中国江河水利水电开发公司北京市
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市
 水利电力出版社印刷厂北京市
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北京市
中国江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
江河库区经济开发公司北京市
润华农水实业开发公司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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