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1-1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决定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西国税发[2009]8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正)。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7日 附件1 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 经清理发现,《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西国税发[2009]85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并发布,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了明确。但随着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如,原高陵县、户县相继撤县设区,使得《通知》中的条款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废止该《通知》,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该《通知》予以废止。 三、施行日期 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并发布)规定执行。2020年3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四十五条规定起草制定。 三、起草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进行研究清理,根据清理结果起草公告文本,征求了12名公职律师的意见,并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通过。 四、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