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8]38号 2018-02-03 税屋提示——依据三府规[2019]1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5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金融业发展环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把金融业打造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金融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直属总部管辖、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的一级机构,含有税收贡献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和后台服务中心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三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三亚设立分支机构,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二级分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本市银行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调整的除外),每新设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新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新设在三亚纳税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营业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本市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的(调整的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金融机构新设离行式自助银行(含自助银亭、硬币自助兑换机、自助式外币兑换机)、社区银行,银监、公安、旅游、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和园林部门给予积极配合支持,每新设1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增资扩股达到上一奖励级别的,补足奖励差额。所设立机构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不得享受奖励。 第五条 在符合监管政策条件下,鼓励第三方理财机构、财富管理、金融服务等新兴金融机构及为金融服务提供资讯、评级、评估、征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企业进驻,引导金融软件、数据处理、服务网络等金融辅助产业发展,探索发展互联网支付、电子商务结算等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奖励额度按照其规模、功能和贡献情况比照本办法综合确定。 第六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新增贷款的0.5‰进行奖励,对年度新增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给予额外0.5‰的奖励。所得奖励用于该行在三亚购置办公设施或业务支出。 第七条 对承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按涉农保险保费金额的10%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补偿奖励,按涉农险种保费金额的5%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市级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前3年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3%给予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推动消费、支付便利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景点景区安装金融IC卡自助售票机、刷卡式自助购票过闸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新布放一部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单机构在农贸市场、公共交通、大学校园等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布放移动支付受理终端,实施经验得到全省推广复制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收单机构推动商家设立外卡受理机制200户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由市金融办组织,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三亚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保险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评选,根据创新产品和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实际成效设定三个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经营业绩、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考核排名,排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各金融机构及准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情况进行评比,综合评分排列前五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实现境内外首次上市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30%由企业奖励有功人员;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形式再融资金额1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万元,再融资金额1亿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成功通过股权交易方式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推荐100家(含)以上企业挂牌的中介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推荐50家(含)至100家的,给予30万元奖励,推荐30家(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各项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拟上市企业(含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屋土地等类不动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的,相关部门提供快捷服务,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因税收入而补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包括银行机构的行长和副行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保荐人代表、精算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和高级经济师等)每年按交缴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机构内部干部交流和轮岗的除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原不在三亚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自愿将工资关系迁移到本市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第十七条 给予金融监管部门(指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三亚银监分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奖励金额每部门合计不超过50万元,主要用于监管机构业务发展。 1.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金融监管部门,各奖励20万元:为解决历史遗留金融问题争取上级优惠政策支持并取得明显成效;为三亚组建新的地方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并取得明显成效;当年本行业未有金融机构迁出本市或未发生重大事故的。 2.每新设、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奖励20万元。 3.以当年全国本外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为基数,达到基数奖励5万元,每提高1个百分点追加2万元,不足1个百分点不追加奖励。 第十八条 各项奖励实行一年一次集中申报和评审,每年6月份由各金融机构、企业申报上年度奖励并提供申报材料。市金融办联合市财政局、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九条 所有奖励必须由本市金融机构使用,如上缴上级机构的,不得享受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2011年10月25日施行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三府〔2011〕17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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