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1]13号 2021-12-01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川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适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1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18号)精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发了《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1〕13号)。 一、起草依据 本通知的起草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川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适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解释权归属 本通知由财政厅会同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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