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浙江省安县某物资贸易公司。 稽查单位:浙江省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县某物资贸易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该公司系商贸公司,平时以经营磁性材料为主。在对其销项发票检查未发现异常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遂把稽查的重点转到进项抵扣凭证上来。从账面上看,该公司外购货物抵扣“票、货、款三者一致”,没有发现利用违规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现象。 通过外围调查取证,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了一些线索。通过翻阅部分进项抵扣凭证,发现该公司曾购入过“铁磷”,而据管理人员反映,该公司并不经销“铁磷”,于是检查人员着重对该公司取得的2份进项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外购货物名称为“铁磷”的货源组织、发票取得、货款支付、入库出库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另外,对开票方磐安县某工艺品厂开具的不属于其生产销售工艺品范围的“铁磷”之异常现象也进行了侧面调查取证,从而使该起虚开案大白于天下。 原来,该公司为了降低税负,通过中间人陈某(另案处理)牵线搭桥,在没有发生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磐安县某工艺品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上填开的货物名称为“铁磷”,价税合计为161199.92元,并于2003年9月份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税款23422.21元。为了逃避税务部门的评估和稽查,该企业制造了“票、货、款一致”的假象,即将上述两份发票的价税合计开票金额161199.92元从磐安县某物资贸易公司汇入磐安县某工艺品厂的账户,双方据此编制会计分录入账,数日后又从磐安县某工艺品厂的账户将该笔款项悉数转回,但双方商定对该笔银行转账业务票据,各自藏起来不再入账。为了掩盖虚开事实,该物资公司还虚列业务,从地税部门套取货物运输发票一份,虚填运费金额31500元,并据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205元。 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的通知》以及《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磐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稽查建议:该公司的虚开行为和偷税手法相当隐蔽,在无货虚开发票的前提下还虚编银行转账结算业务、虚构货物运输业务,同时还编造了貌似真实可信的虚假会计分录,所有这些瞒天过海的手段,旨在刻意制造有货款往来的假象,刻意制造“票、货、款”一致的账面现象。税务检查人员不能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要多观察多思考多分析多推理。特别是对超范围经营的货物,要善于抓住蛛丝马迹,一查到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