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基字[1996]620号 1996-1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加强国有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积极推进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将加强企业资金、成本和费用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亏增盈,培养财源作为“九五”期间国有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 二、促进国有施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积极促进国有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国有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如何从财政角度解决的途径。同时,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既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情况支持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进步,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支持国有施工企业发挥技术优势,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推进复合挂钩办法。对实行“百含”办法的国有施工企业,要逐步实行工资总额与建筑施工产值、利润、税金等指标复合挂钩的办法。促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五、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督促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通过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工程定额、工程取费标准的制定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争取使建筑产品价格走上科学合理的轨道。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既管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又管理国有施工企业财务的优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中的问题,努力减少拖欠工程款。 八、注重加强队伍建设,财政部门既要解决好管理施工企业财务工作的人员配备问题,又要抓好施工企业财务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策水平、知识结构、思想观念等方面都能与新形势、新体制相适应的施工企业财务管理队伍。 九、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应针对当前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财务管理工作。 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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