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07]205号 2007-09-25 税屋提示——
1.依据工商办字[2017]20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工商个字[2016]99号 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7年6月29日和7月2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根据《补充协议四》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标准增加以下行业: 1、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中类611);数据处理(中类612);公共软件服务(中类621);其他软件服务(中类629)。 2、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包括装卸搬运(中类571);运输代理服务(中类572)。 3、仓储业:包括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类581);其他仓储(中类589)。 4、笔译和口译服务:指办公服务(小类7494)中的翻译服务。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的,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对于申请从事仓储业的,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营业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于申请从事笔译和口译服务的,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仅限于商务活动”。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189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1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贯彻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从2008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补充协议四》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要加大对新规定、新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健康发展。 四、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情况,我局对《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进行了调整。请各地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原有的《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及有关工作情况;于2008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新的《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样式附后)及有关工作情况。明年开始,总局将执行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也将纳入新的统计报表制度,请各报送单位从明年起按照总局办公厅的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反映。联系电话:010-68050283、 88650809或88650811;传真电话:010-68050283;电子邮件:zhangdaoyang@saic.gov.cn。 税 屋附件: 1.《补充协议四》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2.《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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