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7]第23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9-29
摘要: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虚假,出资人没有出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不必再对企业的经济性质进行核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7]第239号           1997-09-29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界定湖南正达新产业开发公司经济性质的请示》(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的经济性质,应由该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

  二、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但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并依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有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虚假,出资人没有出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不必再对企业的经济性质进行核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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