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5]100号 2005-5-27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2005]9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下发启用前,不同类型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按下列报送期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继续按月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可按季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但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为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按月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表报送期限。按月报送的在次月15内报送;按季和按年报送的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下发启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市局还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调整各类纳税人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 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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